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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办事指南

2017-05-04 10:24:12   来源:西林县民政局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项目概要1、项目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2、办理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3、办理窗口:西林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民政局窗口4、承诺时限:85个工作日5、窗口电话:0776-86872296、投诉电话

一、项目概要

1、项目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2、办理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

3、办理窗口:西林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民政局窗口

4、承诺时限:85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0776-8687229

6、投诉电话:0776-8682177

二、法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9号),《广西壮族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桂民发[2016]79号)

三、办事程序

乡(镇)受理—民主评议—上榜公示—乡(镇)审核—经济状况核对—县民政局抽查—上榜公示—审批

四、申请材料

(一)乡级低保申请

1. 基本材料:

(1)身份证原件(18周岁以上都需提供);

(2)户口本原件;

(3)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原件。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房产证原件(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不需要提交)。

2. 特殊材料:

(1)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工资性收入的,应当提交由其就业单位出具的工资性收证明材料原件;

(2)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失业的,应当提交失业证原件;

(3)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持有银行卡的,应当提交由发卡银行机构出具的存款余额证明;

(4)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应当提交二代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原件;

(5)申请人有疾病证明的,应提供疾病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6)申请人家庭为诚信计生家庭的,应当提交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家庭证明材料原件;

(7)当地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县级低保申请

1. 申请人提交的低保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的低保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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