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申请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3.办理材料: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
(二)家庭收入说明;
(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4.办理程序: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6.联系电话: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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