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对象及申请鉴定时需提供的材料
鉴定对象是本县需办理《残疾人证》的精神、智力、肢体等患者,申请鉴定时,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残联填写的《残疾人状况登记表》,表内贴上照片,并按填表说明填上相关信息;同时提供有关门诊病历等有关疾病资料。
(二)鉴定程序
1.需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患者,须首先向户口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申请人持《残疾人状况登记表》等需提供的材料来医院,由院医务科或院办安排到指定科室由医师进行鉴定。
2.鉴定前须交纳鉴定费,并进行必要的检查。
3.指定鉴定的医师,出具《疾病证明单》并签字;申请人持证明单和登记表至院办盖章。
4.指定鉴定医师的鉴定工作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鉴定费标准
根据上级规定,残疾鉴定费每人每次75元;因鉴定需要作特殊检查的,检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四)残疾鉴定办理项目科室人员一览表如下:
肢体残疾:农家隆 副院长
刘宪昌 外科主任
杨德春 质控科科长
智力残疾:吴文献 副院长
农政文 医务科科长
童锡宝 内一科副主任
听力残疾:王 健 外科医生
李小密 五官科医生
言语残疾:林忠程 儿科主任
视力残疾:王 健 外科医生
李小密 五官科医生
(五)注意事项:请提前1-2天预约,避免对应项目鉴定人员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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