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3月24日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业务,由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县(市)管理部作为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受理和审核,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准或呈报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 号)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提供经认可的担保方式;
(五)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六)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实施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施范围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设区市辖区内。
六、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件、军官证、户口薄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
(五)收入证明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核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