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西林县交通运输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
(一)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好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如果申请的客运班线是600公里以上的,可行性报告中应有车辆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申请班线始发地是无汽车站的乡(镇)、村的,可行性报告中应当明确发班安全管理保障措施;
3、进站方案。方案应当有拟进始发站、停靠站、终到站点的名称、发班班次、发班时间的意向,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承诺书应当明确承诺遵守的内容和违反承诺的处理意见。
(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被委托人的单位、姓名及委托办理事项。
(三)客运班线变更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的按照重新许可提供材料,并提交《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变更其它许可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申请变更事项原《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被委托人的单位、姓名及委托办理事项。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四、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征求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的时间)
(二)承诺办结时限:
1、增加市际、省际客运班线许可的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征求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的时间)
2、增加县际、县内客运班线许可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市、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