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交的营业税已改征增值税。现决定全文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号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8日
分送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7年7月31日印发
责任编辑:陈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