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顺产
1.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
2.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
3.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
流产或终止妊娠
1.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
2.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
3.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生育手术
1.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一次性补贴150元;
2.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育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1)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3)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4)在境外生育或就医的费用;
(5)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6)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7)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8)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9)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10)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11)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广西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3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准生证(计划生育手册)(复印件)1份
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6.门诊或出院病历(复印件)1份
7.男职工配偶无工作证明(原件)1份
广西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三、广西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生育保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四、广西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