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9〕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三、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四、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换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登记
一、申 请
(一)单位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个人参保登记
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的以个人身份参保者(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要求其填报《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原曾参保缴费的,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4.原在其他社保机构参保的,需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已办理本人档案托管的,需提供档案托管机构开具的托管手续;
6.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 核
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以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并提出登记意见。
三、发 证
(一)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以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参保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在《社会保险登记表》上加盖社保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印章,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参保单位妥善保管。
(二)对参保个人填报的《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申报表》以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通过后,为其确定养老保险个人编号,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个人参保人员妥善保管。
第二节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申请变更项目及内容: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参保单位专管员;
9.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参保单位的上述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宣布变更信息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原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2.相关变更信息的证件和资料;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核。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以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并提出变更登记意见。
二、个人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一)申请变更项目及内容:
1.姓名;
2.家庭住址;
3.联系电话;
4.户口信息变更;
5.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个人参保人员的上述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变更登记。要求其填报《个人参保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身份证;
2.相关变更信息的证件和资料;
3.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核。受理个人参保人员填报的《个人参保信息变更申报表》以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四)变更登记信息。审核通过的,给予变更登记信息。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被批准解散、撤消、合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跨统筹范围转出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相关部门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一、申请。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第二章 征 缴
征缴环节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欠费补缴、政策性补缴、编制征缴计划等内容。
第一节 申报受理和业务处理
一、参保申报
(一)新参保单位申报
受理新参保单位对参保人员情况的申报。要求单位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同时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参保申报
个人参保申报应在参保登记时一并申报(详见本规程第二章第一节第一点“个人参保登记”)。
(三)成建制转移单位申报
成建制转入或原在其他社保机构参保的,除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外,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四)业务处理程序:
1.审核填报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是否符合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有效。
2.审核通过的,建立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3.打印或拷贝《××××年××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由单位确认后,作为核定缴费标准的依据。
4.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重新申报或补充相关材料。
二、缴费基数申报和核定
(一)工资收入申报
每年的第一季度为参保单位申报职工工资收入的时间。由社保机构打印或拷贝《××××年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发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填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收入,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2.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情况说明和相关会计报表);
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缴费基数核定
1.对单位申报的数据进行初审。审核单位申报的数据(包括参保人数、工资收入等相关信息)是否准确无误,有无虚报、瞒报、漏报等情况,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通过的,录入相关数据,建立缴费基数申报档案,同时将申报资料送复核部门进行复核。复核后的数据,必须在信息数据库的相关介面上记录标识。
3.初审和复核通过后,打印《××××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给参保单位核对。
4.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重新申报或补充相关材料。
5.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经核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经稽核部门进行实地稽核并形成稽核意见后方可据实调整。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的申报受理
(一)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的申报
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发生增减变动时,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并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1.增减变动的相关材料(包括人事变动手续、劳动用工手续、离退休手续、死亡证明、出国定居证明等材料);
2.原在其他社保机构参保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新增人员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业务处理程序
1.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表7)是否准确无误,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2.审核通过后,办理缴费人数增减核定手续,建立新增参保人员信息档案。
第二节 缴费金额核定
一、单位参保缴费核定
(一)根据每月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新参保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生成《××××年××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
(二)根据核定的应缴数额,生成《××××年××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收缴情况表》,根据上月收缴核定数额与当月核定的征缴情况(包括人数、缴费基数、征缴数额)进行核对后,送复核部门复核。
(三)核对、复核无误后,生成《××××年××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并送财务管理环节。
二、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核定
(一)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应在参保登记时一并确定缴费基数(详见本规程第二章第一节第一点“个人参保登记”),以此核定缴费额,生成《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表》。
(二)个人参保人员今后各年度的缴费额按有关规定核定。
三、参保人员数据信息的建立
(一)征缴环节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
(二)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类型、日期、原因等。
(三)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
(四)征缴环节根据每月生成的单位缴费台账,于次年1月生成《××××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表》。
第三节欠费补缴
征缴环节根据财务管理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台账,对有欠费的单位生成欠费台账,向欠费单位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单位应按《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的欠费金额及时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整改。
第三节 政策性补缴
一、申报
(一)参保单位依据政策规定,为职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要求其填写《单位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单位用工的原始证明材料;
2.原属固定工的,提供个人档案材料;
3.原在其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个人参保人员依据政策规定,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要求其填写《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原单位用工的原始证明材料;
3.原固定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个人档案材料;
4.原在其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征缴环节受理单位或个人的补缴申报材料后,审核填写的申报表及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和真实有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还要经核准视同缴费年限的部门确认。初审通过的,为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计算补缴额、打印《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情况表》或《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情况表》,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交由复核部门复核。初审和复核通过后,生成补缴数据,送财务环节进行收款处理。
三、建立数据信息
征缴环节确认财务环节回款、分账情况后,根据补缴申报材料为参保人建立、补充、修改参保数据信息。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包括建账、记账、转入、转出、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终止缴费账户处理、对账等内容。
第一节 建账、记账与对账
一、在职参保人员的建账与记账
(一)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管理环节(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等信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二)每月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到账信息,记录个人账户当期记账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账户记账额。
(三)每年应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记账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账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账户。向参保单位发送《××××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对表》。
(四)参保单位对《××××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对表》提出异议的,账户管理环节予以复核,并与征缴环节核对。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单位。
(五)单位核对无误后,账户管理环节于每年6月前向参保单位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要求其送达参保个人签字确认。
二、退休人员的记账
(一)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待遇核定环节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当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待遇核定环节核定调整的养老金,按规定比例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生成《××××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情况表》作为备查资料。
第二节 转 入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要求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表》等相关资料。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和建账。
一、申请和受理
(一)转移的提出。由参保人或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可先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同意接收函后,再由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也可由转出地社保机构先出具《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经转入地社保机构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回执单签署接收意见后,再由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二)转入环节受理参保人或参保单位提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表》等相关资料。
二、审核和建账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否齐全,历年缴费情况是否记录清楚。
(二)跨统筹地区转入的,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入基金到账情况。
(三)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要求其填写《广西公务员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申报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提供划转凭证,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划转基金到账情况。
(四)经审核和复核无误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表》、《广西公务员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对跨统筹地区转入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必须确认转入基金或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到账无误后,再续记个人账户。
第三节 转 出
一、参保人员转出的,账户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来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后,为其办理账户转出手续,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身份证;
(二)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同意接收函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回执单;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账号等;
二、账户管理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账户记录情况。对有欠费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台账,要求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
三、审核无误的,账户管理环节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表》。
(一)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出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资料。
(二)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表24)送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基金转出信息,封存其个人账户信息。
(三)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办法同本条第一、二款。如转入地没有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留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继续计息。
第四节 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
一、对中断缴费人员,与原参保单位剥离,设置专门的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二、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等信息,确认个人账户记录,并按规定计息和年度账户结转。
三、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确认原个人账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账户记录。
第五节 账户支付
一、申报
(一)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情况,提出申领一次性待遇时,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核定名册》,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定居证件及户口注销证明;
4.死亡的,提供医院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
(二)参保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提出申领一次性待遇的申报,详见本规程第四章第三节“一次性待遇审核”。
(三)退休人员死亡,支付账户余额的申报,详见本规程第四章第四节“离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
二、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审核身份证件的姓名与银行存折的户名是否一致。
(二)个人参保信息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连续工龄、个人账户等信息记录是否准确。
(三)审核通过后,计算一次性待遇金额,复核无误后,打印《一次性支付在职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待遇核定表》交参保单位或个人。
(四)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应重新申报或补充材料。
第六节 终止个人账户处理
一、对终止缴费人员,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等信息,确认个人账户记录。
二、对新退休的人员,账户管理环节结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经复核无误后,封存其在职个人账户,建立退休个人账户,并通知待遇审核环节,计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情况,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和《一次性支付在职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待遇核定表》等有关信息,确认财务管理环节已进行账户支付处理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四、退休人员死亡申领待遇的,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核定表》等有关信息,确认财务管理环节已进行账户支付处理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五、账户管理环节每月应对中断或终止缴费情形进行统计、清理,并建立标识。
第四章 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环节包括离退休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等内容。
第一节 离退休待遇审核
一、待遇审核环节分类对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定:
(一)符合正常离退休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包括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政策性破产提前退休);
(三)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参保人员;
(四)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办理离退休待遇审核手续时,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请人填写的相关表格。第一、第二类人员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核定名册》,第三类人员填写《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第四类人员填写《新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职工退休核准(审批)表》或《职工提前退休核准呈报表》;
(二)身份证;
(三)户口簿;
(四)人事档案;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六)银行存折复印件;
(七)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八)第四类人员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材料(包括离退休的审批、待遇核定材料)。
三、待遇审核环节对申报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身份证的姓名、出生年月与档案记载、银行存折是否一致。
(二)个人参保信息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等信息记录是否准确。
(三)申报人从事的特殊工种年限与个人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四)对申报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五)对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审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
四、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计算申报人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经复核部门复核后,打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加盖审核印章后交申报人,并及时记录退休人员信息。
五、发放《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
第二节 待遇调整审核
一、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一)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按以下程序处理:
1.按统一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
2.打印调整待遇花名册,交参保单位核对。
3.经核对后,及时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账,送待遇支付环节。
(二)因各种原因要求重新核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参保单位填报《调整基本养老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待遇审核环节按以下程序处理:
1.审核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
2.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交申报人。
3.将重新核定的情况在计算机上进行修改和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账,送待遇支付环节。
4.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
第三节 离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死亡证明;
2.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身份证、户口簿、与死者关系证明;
3.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4.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属外省的,还需提供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文件。
(二)待遇审核环节对以上表格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定其待遇标准,经复核部门复核后,打印《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核定表》交申报人。
(三)退休人员死亡的,还需审核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余额。
第五章 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一次性待遇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内容。
第一节 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
一、待遇支付环节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和本月发生的业务,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建立当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台账,打印《××××年××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表》。
(二)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本月审核通过的新增或减少离退休人员待遇、待遇调整、一次性支付待遇、待遇重核等相关资料,核对本月应发放的数额,并送复核部门复核。
(三)复核通过后,生成发放数据,打印《××××年××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和《××××年××月银行代发养老保险待遇汇总表》。
(四)将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数据和《××××年××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表》、《××××年××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和《××××年××月银行代发养老保险待遇汇总表》送财务管理环节。
(五)每月应定期接收待遇发放信息,检查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发放不成功退回的,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重新发放。
第二节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一、待遇支付环节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和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离退休人员身份证;
(二)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人员的身份证或生存证明。
二、待遇支付环节对上述证明进行确认。对住在同城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协查认证。
三、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待遇支付环节进行相关处理:
(一)对去世、失踪人员予以停止支付待遇。
(二)对被判刑、劳教等人员在服刑期间暂停支付待遇。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遇,待提供证明符合领取待遇资格后再予以恢复支付待遇。
第六章 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环节包括参保对象稽核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对象稽核
一、 稽核监督环节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一)本地规模大、人数多的正常经营参保单位列为常查对象;
(二)正常经营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低于上年缴费工资基数水平的、整个单位职工均反映相同绝对数的、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有其他异常情况以及有明显疑点的可列为核查重点;
(三)历年稽核中有不良记录或被投诉的单位可作为必查对象;
(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
二、稽核监督环节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检查通知书》(表43),进行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一)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查阅被稽核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及与缴费基数和人数有关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职工花名册,核实参保、缴费人数及工资总额、缴费基数;
(三)对欠费的参保单位,审核其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货币资金发生额和余额,重点是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以及各类对外投资情况等,综合评估缴费能力。
(四)核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身份证件、生存证明或通过指纹认证等方式,核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者的待遇领取资格。
(五)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内容。
三、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稽核情况,填写《资料摘录或复制表》(表44),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四、稽核监督环节根据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结论》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下达被稽核对象。
五、稽核监督环节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六、对被稽核对象在规定的时限内拒不整改的,稽核监督环节应填制《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一、各业务环节应按有关规定向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传送本环节业务台账。统计部门对业务台账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资料,与相关环节进行核对,撰写分析报告。
二、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或复核人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环节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主管领导需签字盖章。
三、各业务环节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