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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2015-10-12 10:47:2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桂政发〔2009〕76号)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

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桂政发〔2009〕76号)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申办暂行规定》(桂老龄办发〔2010〕16号)第一条、第二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或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满1年(以外来人口暂住证为准)且年满60周岁的外地老年人。

符合条件的申办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或直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民政窗口进行填写《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申请表》,各乡(镇)民政办将老年人申办信息填入《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申请登记汇总表》,县老龄办负责将《广西老年人优待证申请登记汇总表》和《制证数量确认书》上传制证中心。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负责制作《广西老年人优待证》,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监制,县老龄办负责将证件分发给各乡(镇)民政办或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民政窗口,由各乡(镇)民政办或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民政窗口负责免费向老年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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